协会章程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天然橡胶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天然橡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西双版纳州从事天然橡胶生产、科研、技术推广、销售储运及其相关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胶农及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区性社会团体,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英文名称:Xishuangbanna Rubber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XRIA。
第二条 本会以服务会员为宗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政府决策服务,在政府和企业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西双版纳州天然橡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农垦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政局(以下简称州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积极组织会员进行贯彻实施。
(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订行业标准,规范行业发展,促进行业内的分工与合作,形成行业合力,努力提高西双版纳州天然橡胶产业的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三)组织开展有关国内外天然橡胶产业发展、保障天然橡胶资源安全等宏观性问题的研究,为西双版纳州天然橡胶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订提供决策参考。
(四)及时了解掌握西双版纳州天然橡胶生产与流通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组织研究解决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争取有关政策的支持。
(五)配合政府部门,为会员构建贸易平台,提供贸易平台服务,满足会员的全球化发展需要,为会员提供海外资源对接服务,消除贸易壁垒,维护天然橡胶行业的权益。
(六)组织收集与天然橡胶产销有关的各种科技、市场信息,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和市场调研服务,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交流、学习和联谊活动。
(七)推进天然橡胶新品种、新技术的开发应用,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相关科技成果的鉴定、评价、交流和推广。成立橡胶有关的专业服务分支机构,组织有关天然橡胶的技术鉴定服务和灾害鉴定服务,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技术服务。
(八)组织行业人才培训,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和培训服务,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九)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咨询服务、项目管理服务、活动策划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和会务服务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包括:天然橡胶种植企业、天然橡胶初产品加工企业、天然橡胶营销及流通企业、地方协会、科研和教学及技术推广单位、与天然橡胶产业相关的单位和企业、关心支持天然橡胶产业发展的单位。
单位会员以其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主要负责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主要负责人接替,并及时通知秘书处备案。副会长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经理事会确认后,报州民政局备案。
个人会员包括:从事天然橡胶生产、科研、流通、贸易的业内人士、农户及关心支持天然橡胶产业发展的人士等。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本会章程规定;
(三)单位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需提交相关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个人会员为在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和管理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介绍本单位或个人情况;
(二)本会秘书处进行预审,符合条件的发给登记表;
(三)秘书处接到登记表后,向理事会报告,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理事会审议批准后,由秘书处及时发出会员批准通知书,会员交纳当年会费后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各类活动、培训和考察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会的有关资料、信息和享受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七)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八)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
(一)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
(二)超过一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违反国家法律行为的、或有给本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监事,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六)研究并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终止事项;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有不得低于1/5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或者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的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六)研究并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终止事项;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撤销、合并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理事会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监事的选举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由理事会选聘产生,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保存不低于10年。
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临时理事会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
(二)副会长、监事长: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三)理事: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四)会员、监事: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第四十条 会费标准的调整:
会费标准的调整需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的半数表决通过方能修改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在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11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